2016年2月19日 星期五
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定問答集
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定問答集
Q1.什麼產品需要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
A: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含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不論型態、種類,皆須標示。(目前經我國查驗登記許可使用的基因改造
食品原料有黃豆、玉米、棉花及油菜)。
散裝食品-1.農產品型態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如黃豆穀粒)。
2.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簡單之切割研磨產品(如黃豆片粉)。
3.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
Q2.高層次加工品如何標示?
A:可就「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使用基因改造〇〇」、「本
產品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
分」、「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或「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
造〇〇」等字樣,擇一標示即可。
Q3.哪些高層次加工品須標示?使用高層次加工品之產品是否須標示?
A: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於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之高層次加工品(如黃(大)豆油、醬油、玉米
油、玉米澱粉、玉米糖漿、棉籽油、芥花油),須標示基因改造相關規定之字樣。如果產品使用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
蛋白質之高層次加工品作為其內容物成分原料之一,該產品外包裝得免標示基因改造相關規定之字樣。
Q4.含來源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油品所調製之調合油須標示嗎?含來源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油品所調製之調味料用油品(如:麻油、胡麻油、香油及辣椒油)須標示嗎?
A:調合油須標示,調味料用油品得免標示。
Q5.法規中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3%代表意義是?
A:3%非故意攙雜率,是指「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可能因非故意、
偶發性且無法預防之因素,如:採收、儲運等,而攙雜到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此,國際上會訂定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
非故意攙雜率,以利實務管理。
Q6.如果產品中只添加1%的基因改造黃豆,需要標示嗎?
A:不論使用多少,只要產品中「刻意」加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則必須標示。
Q7.如何查詢國際上已審核通過可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屬基因改造者?
A:可參考國際組織網站的資料庫,如可至GMApprovalDatabase(https://www.isaaa.org/gmapprovaldatabase/cropslist/default.asp)或GM Crop Database(http://cera-gmc.org/index.php?action=gm_crop_database)查詢,惟對於所查詢各品系資料之實際核准情形,仍應以各國政府主管部門之公告資訊為準。
Q8.「基因改造」等字樣標示的位置有無規定?
A:標示於品名、原料名稱之後為原則,或其他容器或外包裝上之明顯位置,擇一標示。
Q9.標示「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〇〇」須與其他文字明顯區別,何謂「明顯區別」?
A:明顯區別係以:文字反白、不同顏色、顏色加深、文字加粗、括號強調、劃線強調等方式。
Q10.為什麼散裝食品只規定特定品項須標示,而不是和包裝食品一樣全面標示?
A:散裝食品主要針對國人日常飲食最常接觸之品項加以規範。
Q11.實施日期?
A: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自104年12月31日起施行(以製造日期為準),散裝食品依品項及對象分三階段施行,第一階段為
104年7月1日,第二階段為104年10月1日,第三階段為104年12月31日。
Q12.違反規定相關罰則?
A: (1)市售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應分別以中文及通用符號完整標示食安法第22條、第24條或第25條規定事項,如
有標示不完 整之情事,依據第47條第1項第7款或第9款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
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
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2)市售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如有該等情形,係涉
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據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可對該產品之負責廠商處新臺幣4萬元以400
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
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3)市售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如標示、宣稱之內容有違反食安法第22條、第24條或第28條第1項規定者,依據食
安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該產品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將沒入銷毀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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